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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3人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师宗县人,住泸西县**镇**花园**幢**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3月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镇**街**号**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3月1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7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锦辉茗苑B区**单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3月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杨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泸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查后,该局于同月8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11时许,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取得泸西县**镇****小区1栋2单元顶楼“**花园”住房的所有权,在明知该房有人居住的情况下,邀约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杨某来到“**花园”。在周某某的安排下,赵某某联系开锁公司人员并提供****业主委员会的开锁证明,要求开锁人员把“**花园”的密码锁撬开,并更换新锁以逼迫马某丙家人搬离。密码锁撬开后,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杨某等人进入到该住宅内四处查看。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丙发现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后,进行质问,周某某等人以该房屋属公司所有为由,要求马某乙等人搬离。杨某与马某乙发生争执并声称“不搬走的话两家人并着一起住”。马某乙因周某某一方人多,感到害怕便退回房间躲避,周某某等人遂离开“**花园”。之后,周某某、赵某某要求****水电工对“**花园”断水断电,以进一步逼迫马某丙家人搬离。

因周某某、赵某某、杨某、杨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马某乙、马某丙家人晚上须用木棒抵门才敢睡觉,住房内随时有1人留守,严重影响马某乙、马某丙家人在“**花园”居住期间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马某甲、彭某某、牟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5.人身安全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杨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无权又无正当理由,擅自采用撬锁的方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在他人住宅内争吵、使用住宅设施,严重影响他人住宅安全及隐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依法应认定为主动到案,赵某某、杨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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