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关某某、郭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时任新安镇对龙山村支书)让村民郭某某冒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吕某某的名义进行危房改造,赵某某又安排关某某(村委会聘用协助管理危房改造)和孙某某负责办理此事,共骗取国家补贴款25500元人民币,被骗取的补贴款用于郭某某家房屋建设。经告发,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关某某经传唤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不起诉决定;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县委关于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资金发放明细、改造补贴款表;缴款情况说明、收据;
2.证人李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关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的
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关某某、郭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关某某、郭某某、吕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关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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