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路**科技园门外人行道处,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1辆黑色艾玛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推离现场。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山庄门口被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涉案黑色艾玛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疫情原因未执行)。
2020年6月9日0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路**号**联网手机店门口,见被害人严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钥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未拔走且电源未关闭,遂驾驶该电动车逃离现场,后因电动车故障,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电动车暂停放于新桥街道**大街**专卖店门口,待其进行维修。
2020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南社区**巷**号楼下,见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该处1辆蓝色美翎牌电动车钥匙未拔走,遂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变卖。2020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宝安区**大街**专卖店门口被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白色电动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已缴回的两辆车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其余赃物、赃款均未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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