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案发前系荆门市****有限公司电焊工。2012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4年7月1日因赌博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9日因吸毒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6日因吸毒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至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荆门市****有限公司2号车间,将同事章某某卡号为62122618090********的工商银行卡偷绑自己的微信、QQ、支付宝,先后111次以微信支付、QQ钱包充值、支付宝支付等方式盗走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45533.5元。
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电话号码开户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信息、赌博网站截图、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4553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文质彬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被害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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