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永康市**区**村**街**号楼下,采用试拉车门的方式,进入皖KL3***号轿车,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储物箱里的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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