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9********,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现住贺州市钟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钟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甲的某某店后面,从房子后的水管爬上某某甲居住的二楼,然后从二楼的铁皮棚缝隙爬进去,再从楼梯下到一楼商店。打开灯后,从该店柜处盗窃了一台OPPOA5手机、七条真龙起源香烟、两条蓝色芙蓉王香烟、两条利群香烟、三包软中华烟、四包某某乙韵香烟、四包真龙神韵香烟、两包蓝色芙蓉王,之后逃离现场。后赵某某拿出一部分香烟换毒品吸食,一部分香烟由潘某某卖给了陶某某等人,一部分香烟自己抽。经过鉴定,某某甲被盗的OPPOA5手机价值为629.3元。被盗的香烟价值为3160元。2020年3月26日凌晨,赵某某在**镇**村唐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赵某某持有的手机、香烟等物证;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检察官助理:周昱铭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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