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胡同**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中国工商银行观音桥支行外支路斑马线下行侧,趁被害人张某某停车送货未锁车门之机,打开车门盗走张某某放在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三星牌手机一部。
2020年4月1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重庆江北区北城天街星城停车场,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渝AU****车辆车窗未关之机,盗走杨某某放在车辆前排扶手箱上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的手提包一个。
2020年7月2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九街巴黎公社往九街停车库方向下行侧,趁沿街停放的渝AU****车辆中被害人姚某某熟睡、车辆窗户未关之机,盗走姚某某放在车辆中控台上价值人民币2432元的苹果牌iPhone XR型手机一部。
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发现被盗后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赵某某,后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4月23日二次将赵某某捉获到案,因健康原因二次对赵某某决定监视居住。
被害人姚某某发现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赵某某。2020年9月16日,赵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被盗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等;
6.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案发后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诗扬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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