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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住河北省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来到秦某某北戴河新区**马场,多次盗窃马场内的镀锌管、U型钢、彩钢瓦,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盗窃来的物品以每吨1700-1800元的价格卖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曹某某,共得赃款15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2、证人裴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书立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被害人基本情况:王某乙,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2********,住北戴河新区**村,联系方式139********;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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