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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新郑市新建办**路**胡同**号**楼**户(户籍地所在地新郑市**镇**铺**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5时许,在新郑市新华办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惠普电脑门口,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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