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排**号,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排**号。2005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7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路**院**楼**房内,趁被害人张某甲暂时离开之机,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部紫色VIVO X23型手机(认定价格:1409元)盗走。盗后以400元价格销赃,赃款挥霍。
2020年3月12日1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街**院**房内,趁被害人路某某暂时离开之机,进入病房实施盗窃行为。
2020年3月20日5时3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路**院**楼****门口家属等待区,趁被害人苏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20S型手机(认定价格:1754元)盗走。盗后以40元价格销赃,赃款挥霍。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住院楼**层***病房内,趁被害人史某某不备,进入病房实施盗窃行为。
2020年4月16日14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街**院**房内,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进入病房实施盗窃行为。
2020年5月12日4时1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路**院**楼****门口家属等待区,趁被害人马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部黑色小米NOTE3型手机(资料不足,不予受理)盗走。
2020年5月12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院**号**房内,趁被害人张某乙暂时离开之机,进入病房实施盗窃行为。
2020年7月16日5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迎泽区******院***楼**层**处旁,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银色VIVO X30型手机(认定价格:2865元)盗走。盗后以600元价格销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志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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