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庄**号,现住沂南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沂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沂南县**路附近一临时停车场盗窃高*的红色丰田CHR轿车(鲁******)上的四个车轮(带轮毂)、王**的白色本田杰德轿车(鲁******)上的四个车轮(带轮毂)及刹车分泵等。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沂南县**庄工业园“鼎丰服饰”门口西侧,盗窃刘*的白色宝来轿车(鲁******)上的四个车轮(带轮毂),后又到正阳路逸品公馆附近盗窃陈**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鲁******)上的四个车轮(带轮毂)。
经鉴定,高*被盗的车辆轮胎、轮毂价值4926元;王**被盗的轮胎、轮毂、刹车片、刹车泵、刹车油管等共计价值10641元;刘*被盗轮胎、轮毂价值3702元;陈**被盗轮胎、轮毂价值3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检查、指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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