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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6262000********,回族,初中文化,家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由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小区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桑尼牌骐达轿车内的一部白色华为V8智能手机、一个蓝色红谷牌的长条形钱包及钱包内有10余元现金、越南币、银行卡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窃的华为V8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840元钱,谷牌钱包价值人民币80元。

2、2019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巷道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80元。

3、2019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旁,盗窃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本田汽车内的一个蓝黑色男式挎包及挎包内的5包软云香烟、现金人民币900元、银行卡等财物。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400元钱。

4、2019年8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酒店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越野车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一个钱包及钱包内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

5、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路**号旁路边,盗窃汤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福特全顺车内的一个黑色红谷牌钱包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越南币等财物。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50元。

6、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文山**总公司收费室旁路边,盗窃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云******的白色上汽大通车内的一个棕色钱包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银行卡、香烟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窃的钱包价值人民币220元。

7、2020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酒店门口,盗窃李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一辆大众途观牌越野车上的一个黑色钱包及钱包的驾驶证、银行卡、加油卡等财物。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10元。

8、2020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旁边,盗窃普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通牌商务车内现金人民币366元。

9、2020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步行街**酒店旁路边,盗窃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宝马X3轿车内的一个咖啡色钱包及钱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银行卡等财物。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侯某某、汤某某、普某某、骆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汇权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365页;光盘1张。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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