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得知紫阳县焕古镇松河村山顶的土墙房内有铜钱(麻钱)等老物件,便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网络购得断线钳钢筋剪一把,同年3月25日早上,赵某某驾驶自己的陕GX****两轮摩托车,携带断线钳和绿色挎包,从家中出发前往紫阳县焕古镇松河村三组山顶。赵某某沿着山脊便道,使用断线钳剪断门锁进入魏某甲、魏某乙、姜某某、魏某丙、魏某丁、柯某某和吴某某七家老房子室内,盗得铜钱、硬币、烟斗等财物。赵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该村村民雷某某发现,后雷某某同被害人柯某某等人将正在吴某某家实施盗窃的赵某某现场控制并报警,将赵某某扭送至焕古镇松河村村委会交由公安民警。赵某某盗窃上述七家的财物共计铜钱12枚、玛瑙环1件、硬币260枚(面值43.24元)、烟斗1个、疑似古书籍6本、棕色条形小木盒1个、装烟斗的小皮盒子1个、铜质箱子扣1个、铜锁芯1个、金属手镯1个、黑色小花瓶1个、半截链子表1块、条形小石块1个、筒制品1个、疑似古币2枚、旧眼镜片1副、已损坏的手机1个、渡锌挂饰1个、金色纪念币1枚。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其盗窃的12枚铜钱及1件玛瑙环属于一般文物、6本书籍属于现代工艺品、1件金属手镯属于现代物品。经审查核实,赵某某盗窃的七户人家只有柯某某家有人居住,其余6户长期无人居住。案发后,赵某某取得了柯某某等7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工具、赃物、书证、现场勘验记录、手机勘验记录、案件照片、辨认视频光碟、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七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铜钱、玛瑙环、书籍、硬币、烟斗等财物,经鉴定12枚铜钱以及1件玛瑙环属一般文物,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盗窃过程中有入户盗窃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安平
检察官助理:张岗明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39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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