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7********,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队。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因买卖国家证件罪被乳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乳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乳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9月1日与许某某签订了关于**山岭的承包荒山合同,赵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11月份期间雇请工人到**”山岭进行滥伐林木,并将滥伐的林木用农用车运回**镇的****厂进行加工变卖,剩余在山场上的林木则用于炼山。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赵某某在“**”山岭滥伐林木的采伐面积为180.50亩,采伐林木蓄积共588.43立方米,其中松木蓄积为530.67立方米,阔叶林蓄积为57.76立方米,且该处山林属于生态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及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国

检察官助理:杨海琴

书记员:谢广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