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号,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道**街**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从其朋友“小张”(另案处理)处以33元/箱的价格低价购入假冒“百威啤酒”,再以35元/箱的价格出售给各批发部以赚取差价。自2019年6月6日开始,赵某某承租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市场**号的一处仓库作为其制假窝点,先低价购入“小麦啤酒”、“beer啤酒”及“蓝生啤酒”等,再给上述啤酒更换标签及外包装盒,假冒成“百威啤酒”、“青岛啤酒”和“珠江啤酒”后再低价销售给各批发部。赵某某还进购假冒“牛栏山”白酒和假冒“劲酒”等再低价转售。
2019年7月2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工业区**路**栋**号“雪东杂货店”将正在给该杂货店运送假酒的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20箱“百威啤酒”、3箱“牛栏山”白酒、2箱“青岛啤酒”及赵某某日常用于运送假酒的面包车1辆(车牌号:粤B D9****)。后公安机关又在赵某某的上述制假仓库内缴获68箱“百威啤酒”、40箱半成品“百威啤酒”、50箱“小麦啤酒”、70箱“beer啤酒”、59箱“蓝生啤酒”、10大箱“牛栏山”白酒、4箱“劲酒”、58瓶“青岛啤酒”和百威、青岛、珠江牌啤酒商标标签、瓶盖、纸箱等数万个及作案工具压盖器等。经被害公司鉴别,上述现场查获的“百威啤酒”、“青岛啤酒”、“珠江啤酒”、“劲酒”“牛栏山”白酒及标签、条形码、瓶盖、纸箱等均为假冒产品。
据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共销售假酒给林某甲获利人民币4090元,销售假酒给欧某某获利人民币42325.5元,销售假酒给林某乙获利人民币6420元,合计人民币528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酒、标签、条形码、瓶盖、纸箱、作案用车辆、压盖器等;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商标注册证、真伪鉴别报告、涉案微信转账记录、涉案手机通话记录、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欧某某、林某乙、郝某某、林某丁、林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报案人尹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作案用面包车(车牌号:粤B D9****)及涉案假酒、标签等物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见补查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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