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辽宁省**医疗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软件聊天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女),并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区某日租房内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公开其和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及被害人李某某的裸照相要挟,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赵宁转账人民二千元。
2018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武某某(女),并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区某日租房内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害武某某,以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公布于互联网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武某某再次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或者给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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