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2015年因故意殴打他人被黄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4时,被告人赵某某与常郭镇李子札村李某某等人在常郭镇政府斜对过大众餐馆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赵某某扔凳子砸到李某某鼻梁骨致其受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凳子照片1张;赵某某住院病案12页;李某某公诉申请1份;公安机关证明2份;赵某某2017年治安调解协议书1份;赵某某201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户籍信息;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刘某某、赵某丙、马某某、赵某丁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附带民事申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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