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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号院**公寓**栋过道处,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男,47岁,山东省人)等人发生口角,后赵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左手小指砍伤,致其左手小指近节指骨离断;将王某某(男,33岁,山东省人)右手环指砍伤,致其开放性损伤(右环指),伸指肌腱部分断裂(环指三区)。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某后被查获归案。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晓文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2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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