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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9时11分,被告人赵某某家与李某某家因之前换地的事情在昭阳区**镇**村**村赵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某与赵某某相互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某某头部被赵某某打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安吉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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