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街道**庄**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劳务市场北门附近,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将李某某打倒在地,用石块多次击打其头部致其不能反抗。后被告人赵某某劫取李某某钱包(内有现金280余元及GUAnGPhONE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案发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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