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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经过四川省高县**镇**村**组黄某某山林时,看见黄某某、程某某、谢某某等三人正在采伐林木,便与黄某某商谈木材交易。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该批木材已被森林公安查处且有2株润楠的情况下,仍以1700元收购。经高县营林调查队鉴定,赵某某非法收购的2株润楠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立木材积0.8974立方米。

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高县**镇**村**头组(小地名:碾子湾)邹某甲栽植的千丈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80元/吨的价格雇请邹某甲、邹某乙予以砍伐。经高县营林调查队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滥伐的246株林木均为千丈,属于一般林木,立木材积共计16.62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天全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07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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