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64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4********,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丹某某人,原陕西丹凤**有限公司**主任,现住丹某某**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家属楼**单元**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30日、2012年4月10日,时任丹某某**支行领导的赵某某冒用受害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先后两次在**支行分别贷款8万元、10万元,共计18万元。后分别于2013年4月7号、2017年8月8号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7537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贷款借据、贷款手续等书证,李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陕西丹凤**有限公司**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将**支行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够归还全部挪用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留
检察官助理:王艺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