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现住周某某**镇**街**号。2014年5月8日因抢夺罪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由本院批准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夺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0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摩托车行至周某某汽车站西门时,发现李某某独自一人且提一皮包在人行道上行走,后赵某某驾驶摩托车跟随李某某至周某某汽车站东门后,趁其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后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现金1500余元,汽车票一本,三星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三部手机价格鉴定价为4329元。2014年5月7日周某某公安局将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物证、现场勘查方面证据、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晓楠
2014年8月6日
附:1、赵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散页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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