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监利市**镇**村**组的家中,为吸毒人员张某乙、袁某某、瞿某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袁某某、瞿某某的证言;3.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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