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赵某某(汤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村**号。2018年8月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17时30分许,陈某(男,已判决)伙同着警察制服的被告人赵某某,以有人举报被害人廖某某吸毒为由,驾驶云******的黑色吉利轿车到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对被害人廖某某进行尿检后,逼迫其找出其他吸毒人员,不然将被害人交派出所处理,用手铐背铐被害人廖某某的手,将其带上车后出示警察证离开小区,行车过程中,用甩棍殴打被害人廖某某。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和陈某将被害人廖某某带至本市官渡区**派出所**广场岗亭,继续逼迫被害人廖某某提供其他吸毒人员线索,并称找到后就只让被害人交罚款了事。被害人廖某某提供线索后,被告人赵某某和陈某又将其带上车,因找人未果,被告人赵某某和陈某以交罚款为由,通过手机微信转走被害人廖某某8000元人民币至陈某手机上,后让被害人廖某某下车,所得赃款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报案报告等;2.抓获经过;3.证人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陈某的供述;6.笔录证据: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等、提取、扣押清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彦伲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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