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镇**村**社,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11日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2月15日晚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田某某(已判刑)以去玉皇地接人为由,在金昌市金川公司第一招待所对面的出租车停靠点,骗租金昌城联出租公司女司机郭某某驾驶的甘C-****9号昌河6321型微型面包车前往玉皇地,当车行驶到省道212线161KM-50M处通往金昌农垦分公司玉皇地分场二队的土路上650M处时,坐在副驾驶座的被告人赵某某以撒尿为由,让被害人郭某某停车。郭没有停车,继续驾车缓行。赵某某打开车门跳下车,田某某从车后座伸出胳膊抱住郭某某的脖子,向郭要钱。赵某某从车后面追上来从右车门拔掉车钥匙,向郭要钱,并用石头砸车灯。郭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发着继续前行,并掏出随身的匕首朝身后的田某某头部乱戳,在田的左颞部戳了一刀,后两人在争夺匕首过程中,面包车失控撞在路边的树上翻车。郭某某和田某某从车内爬出,田某某见状逃跑,郭某某跑了几步后,面包车着火被烧毁。赵某某追上郭某某,用石头将郭砸伤,继续向郭要钱。郭某某把身上的现金掏出扔在地上后跑脱,并用附近村民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赵某某逃匿。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左颧弓骨骨折为轻伤。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显明
检察官助理:柳 飞
2020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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