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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40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41422197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年底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多次通过微信接受张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后将上述参赌人员的投注额交予上家。

2019年7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OPPO牌手机1台、小米牌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及记有投注信息的记录本2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吟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视频卷1册(内有光盘1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台、小米牌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及记录本2本,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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