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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逮捕。因赌博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开始坐庄接收微信昵称为“王某某”、“M某某”、“张某某”等多 人的六合彩投注,投注者大都通过微信的方式把需要购买的六合彩号码单及相应投注金额发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为此还特意建立了六个微信群来接收六合彩投注,相关群昵称分别为“**就好”、“**1”、“**4”、“**每一天”、“** 2”、“**5”。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自湖北老家来深圳市后一直在龙岗区活动,曾居住在朋友家、横岗街道*8酒店、吉华街道**花园、吉华街道**酒店等地时也一直在接收六合彩投注。2020年7月4日0时许,民警在龙岗区吉华街道**酒店**房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和记账笔记本一本。经审查,被告人赵某某自2020年6月在微信上接收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14万9千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手段接受他人投注澳门六合彩、十分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笔记本一本(均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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