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1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10年1月14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5年6月19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0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的暂住地内,由其提供赌具牌九一副,以供违法嫌疑人任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赚取抽成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接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日民警在其暂住地内缴获赌具黑色牌九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任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2月底至3月初,上述三人与老乡胡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等人在赵某某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的家中玩牌九赌博的事实。三人均指认赵某某是老板,提供赌具并抽取庄丰;

2.公安机关《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进行检查,并收缴本案涉案赌具的情况;

3.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证人殷某某(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证,证实贾某某任某某李某某3人因本案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涵

检察官助理:卢怡璇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