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5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常柴牌轮式拖拉机搭载余某某,沿麻结路由**村往**桥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麻结路2.6公里处,驶出路面翻至路坎下,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邓某某受伤,拖拉机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小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邓某某依法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牌轮式拖拉机一辆;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靳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彬
检察官助理:赵玉琴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小某某**乡**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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