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镇**村**组,因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于2018年2 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警告。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借故生非,多次随意辱骂、拦截兰考县考城镇工作人员冯某某,严重影响冯某某的正常工作及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反馈表、反馈意见照片、通话记录证实案件侦破等情况;2.证人郭某某、 牛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等人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事实;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赵某某多次无故对其拦截、辱骂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证实其多次找冯某某反映问题的事实。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随意辱骂、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刘永峰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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