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新区**老年公寓**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为上热搜、赚点击率,通过网名为“农资公司经理”的账号在《今日头条》上编造并发布一条其道听途说的虚假信息,内容是“狠心儿媳为得到扶贫楼,在饭里下耗子药把婆婆药死,公公药成重伤......”,并上传扶贫楼小区的照片,该文章涉及**镇扶贫户。这一虚假警情在网络发布后,同日敖某某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该信息。为核实文章的真实性,**镇负责扶贫工作的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挨户进行排查,在证实此信息是虚假信息后,11月4日网安民警查找到该信息发布者被告人赵某某,并电话通知其删除该虚假信息。截止至2019年11月5日10时10分,该谣言点击浏览量达到31.4万,留言评论123条,同日敖某某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将该案移交敖某某公安局新惠派出所。11月6日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编造虚假的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颖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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