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委小区**栋**号。因损坏他人财物,2020年7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与王某某婚外情关系发生破裂,在向王某某求合无望的情况下产生向王某某及其家人报复的心理。其遂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多次向王某某及其老公刘某某一家实施滋事行为,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撬坏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号房的门锁,而后民警赶至,对两人进行调解并对赵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2、2020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以向王某某丈夫刘某某公布其与王某某的婚外情事实为由要求王某某赔偿3000元及退还此前为其购置的手机,因王某某未接受,赵某某遂将两人婚外情关系告知刘某某,而后王某某被迫向赵某某支付3000元;
3、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先使用起子将被害人刘某某号牌湘C*****汽车的漆面、引擎盖及两个轮胎划坏,而后又用石头砸向被害人刘某某及其楼上户主何某某的窗户,导致被害人何某某玻璃损坏;
4、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连续两天利用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的鞋柜堵住王某某家大门,导致被害人一家无法正常出入;
5、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街上邀集三个社会青年赶至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并以敲门方式进行滋扰,后因王某某报警,被告人赵某某随即带人离去;
6、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油漆在被害人王某某一家所住的**小区的围墙上喷写侮辱王某某及其老公刘某某的词句。
经湖南**价格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被害人王某某被损坏门锁价格为人民币83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损坏汽车价值为人民币2060元;被害人何某某被损坏窗户玻璃价值为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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