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1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坊**栋***房。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8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8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租赁了位于本市福田区**村*坊**号整栋农民房并注册了“深圳市***足浴城”。在随后的经营中被告人赵某某招募、雇佣一批卖淫女在该足浴城从事卖淫活动,同时下设部长、接待员等职位,由在相应岗位任职的人员协助卖淫活动的开展。足浴城运营三个月之后,被告人赵某某便离开本市不再实际经营而是交由部长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全权管理。
2011年10月18日l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组织民警对“深圳市***足浴城”进行了查处,在该会所的***、***房当场抓获各一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活动的四名人员。
2018年9月1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坊**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邓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叶某甲、高某某、叶某乙和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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