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镇**街**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H号小型普通轿车在长岭县土地局路口与于海亮驾驶吉AYL114号小型普通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长岭县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83mg/100ml,为酒醉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于某某、李某某、付某某、郭某某证言
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5张、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认定书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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