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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变造证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现住址: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19年9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间,在四川省成都市以人民币30元价格,私自将其哥哥赵某乙的A2驾驶证照片,变造为本人的A2驾驶证的照片,其本人实际为B2驾驶证。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持此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挂车进行运输,并多次在交警检查车辆要求出示驾驶证时,出示此变造的驾驶证处理违章。且现有未处理违章31条。2019年5月13日8时30分被四平市南桥公安检查站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三)书证: 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情况说明、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6.驾驶证复印件、7.车辆信息复印件、8.违章信息复印件、9.光盘一张、10.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剑

2020年03月09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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