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许,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冀R8****小型轿车沿固安县新中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固安县新中街与才路十字交口处时,执勤民警将其截停检查,经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数值为:351mg/100mL。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378mg/100mL。固赵某某系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深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抽血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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