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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9月1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0月3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灰色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牌照为黑E****2),沿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尔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九路,又沿中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西二小区附近一铁皮房后,下车进入铁皮房内与其前妻初某甲及其父亲初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初某甲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出警后发现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赵某某移送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交警大队。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6.1mg/100ml。随后赵某某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9mg/100mL。赵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执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张某某、初某乙、初某甲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5.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从重

法定

酌定

有犯罪前科。

有犯罪前科前科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6,000元

附项

1.被告人赵某某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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