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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西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和白某某(不起诉)在兰州市西固区广河路附近的“浆水居”饭馆吃饭、饮酒至2日0时30许,随后,赵某某坐在甘A*****号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位置,白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白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赵某某喝酒的情况下,放任赵某某开车沿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全部责任。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0.70㎎/100m1,白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1.73㎎/100m1。破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及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样检测送检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户籍证明;

2、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甘中科(DW)司鉴字2019年第3J639号、第3J64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世鼎

                                     2020年64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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