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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文化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中路与健康中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发生交通事故停车于该处的王某驾驶的陕A****T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局部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3.09mg/100ml。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

5、血醇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

8、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9、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良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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