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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昌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暂住北京市延庆区**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高怀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RE****)由南向北行驶至康庄镇西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赵某某及抽取血样过程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红

检察官助理尤润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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