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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5********,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帮助被害人任某某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后,在未经被害人任某某允许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私自多次使用该卡号为62216811********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立案,透支人民币10219.35元未能归还。后被告人赵某某已于2018年12月29日还清建设银行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证明、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手机信息、业务受理回执;

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任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的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透支10219.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明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48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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