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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企业印章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98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9********,彝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许,被告人赵某某为申办贷款,容许他人为其伪造一本居民户口簿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六盘水钟山区汪水路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行合同专用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合同专用章”“昆明***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等5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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