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罪)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6****小型轿车,沿C0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00m处时,遇由东向西许某某驾驶的蒙D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2日,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赵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0.3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3月6日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亲属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钧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