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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大****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J*****、冀R*****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廊坊市广阳区**环西侧**村南口向北转弯时与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姜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姜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姜某甲无责任。经鉴定,姜某甲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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