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曹某**镇**村西十字路口处,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员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弃车逃逸。经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一方和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检察官助理张泉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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