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至**的水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冯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冯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并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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