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37********38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繁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冀A****挂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赵某乙)从河北省阜平县出发,准备到山西省朔州市拉运货物。8时30分许,当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8线399KM+500M处(繁峙县集义庄乡下永兴村路口附近),在超越李某甲骑乘的二轮电动车时,将电动车挂倒,被告人赵某某因未察觉到车辆发生事故,继续行驶数分钟后获悉此事,又驾车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造成李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李某甲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繁峙县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超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赵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海跃
检察官助理:王静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213994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6.《人民调解协议书》壹份;
7.《谅解书》壹份;
8.《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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