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本市城关区**路**小区**排**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证人朱某某提供伪造的朱某某与李某某的结婚证及朱某某在西安所有的房产证书,利用上述伪造的证书帮助朱某某顺利贷款68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从朱某某处以材料费及手续费名义共计收取75000元人民币。后因李某某发现报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将75000元人民币退还给朱某某。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证人次某某提供伪造的 “漯河市源汇区**路与**路交叉口**城**幢**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帮助次某某顺利从拉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45000元人民币,并以手续费的名义从次某某处收取1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证人热某某提供伪造的 “邵阳市北塔区**路**小区**幢**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帮助热某某顺利从拉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65000元人民币,并以手续费名义从热某某处收取120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证人拉某某提供伪造的“南宁市江南区**路**号**镇**幢**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帮助拉某某提取公积金,并以押金的名义从拉某某处收取1000元人民币。后因未能顺利提取到公积金,被告人赵某某将1000元人民币退还给拉某某。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证人达某某提供伪造的“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号**幢**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帮助达某某提取公积金,并以押金的名义从达某某处收取1000元人民币。后因未能顺利提取到公积金,被告人赵某某将1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有偿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用虚假的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官:旦增罗布
检察官助理:小旦增罗布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本市城关区**路**小区**排**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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