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9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0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东莞市**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6月15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03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队**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2020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小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仍纠集符某某(另案处理)以提供银行卡号的方式帮助收款。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仍以提供银行卡号的方式帮助王某某收款。期间,网络诈骗人员冒充网警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诱使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赵某某、符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收款人民币39976元,符某某收款人民币19988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某、陈秀位、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结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隽雍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